廉政文化

孔子廉吏思想与现代廉政建设

发布时间: 2024-05-29 11:06:03 浏览量: 发稿人:vegasslotsonline com real money slots

    摘 要:孔子及其儒家从其“仁政”思想观念出发,创建出一个科学完整的廉吏思想体系,对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廉吏制度建构,全方位防止政权机构腐败,强化政权的思想和组织保证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,是中国传统思想理论的精华。其所具有的社会科学义理,特别是在心理意识、文化观念、制度规范等方面所做的具体深入思考,对我们今天推进政权思想理论的建设,特别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创建中国特色的和谐社会,保证社会主义政权长治久安,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。

  关键词:孔子;儒家;志于道;道德;礼仪规范;德刑并重;廉政建设

  孔子及其创立的儒家学说,是中国几千年社会的主体思想。从孔子的“德政”到孟子的“仁政”,儒家政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,便是政权统治的清正廉明。所以针对廉吏建设问题,孔子从当时现实政治需要出发,不但在原理上对社会廉吏机理进行了深入探讨,更从社会的实施运作机制,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创意和实际效益的见解,影响和带动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,逐步建立起完整系统的具有民族特色的廉治理论体系。其不仅对中国古代社会文明进步、政治制度建设、现实政权长治久安发挥了重要作用,其精髓意蕴对当前社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从思想上制度上保证社会和谐进步、科学发展,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。

  志于道——奠定廉吏为民的心性基础

  “志于道”,是儒家创始人孔子在《论语》所做的一个人格修为命题。所谓“志于道,而耻恶衣恶食者,未足议也”,“志于道,据于德,依于仁、游于艺”。“道”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是个十分复杂的概念,各个学派解释不尽相同。儒家所提出的“道”,就是“大道之行,天下为公”。一方面是指客观现实存在的规律性和规范性,所以后来朱熹注“志于道”谓:“道,则人伦日用之间所当行者是也,知此而心必之焉,则所适者正,而无他歧之惑也”。在他看来,世间的任何人任何事,在“人伦日用之间”,具体的思考行为过程中,存在着一个当行不当行的是非判别问题,认识并掌握正确的当行之道,从内心里认同它、遵循它,所选择和践行的就一定正确,因为是“直道而行”(《论语?里仁》以下引此书不再标注)也不容易受到其他歧途的诱惑和干扰。另一方面还指自我生命的高尚觉悟和理想追求。所谓朝闻道,夕死可也”,朱熹注曰“道者,事物当然之理,苟得闻之,则生顺死安,无复遗恨矣”。(《论语集注》)在现实社会中,有一条通向“天下为公”的“大道”在召唤着我们,它代表了人们意愿的“当然之理”,代表了人类最美好最合理的社会运行轨迹和未来想往。对此通向康平盛世的大“道”,它既是一种崇拜信仰,也是一种高尚追求。古往今来,对此人间大道的崇敬与追求,决定了人的精神境界和理想层次。孔子当年就曾表示,“道不行,乘桴浮于海”。表现出一种对大道的舍命追求之心,一种对于实现理想的忘我胸怀,一种依道而行的使命感。唯其如此,他才成为了一个高尚的人,一个纯粹的人,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。所以能否获得和领悟大道的真意。能否真的为大道理想而英勇献身,是一个社会公职人员,拥有坚定的决心和信念,保持廉政气节,成为正人君子的内在基础。

  也正是因为现实“道”的存在,传统儒家认为,世上不论是何种身份职业,要想真的成为“君子儒”,而不是“小人儒”,首先都有一个对于“道”的认知理解问题。其中包括那些执掌社会政权“人伦日用”的政府官员,其所从事的职业和行为,无疑有“道”存其间。即平常所谓的“官道”。“官道”虽然表面上是一个虚拟的存在,其实“官道”在现实生活中,经过历史的承传和现实的累积,从内涵到外形都明确而具体的摆在人们眼前,十分清楚的标识着是与非、好与坏的向度及刻度。在孔子看来就要“学而优则仕”,学到了正确合理的官道之后,再进入仕途之中。因为只有这样,在坎坷崎岖的施政过程中,才会做出明智恰当的选择,按照社会正道公理确定自己的意识行为。所谓“我欲仁,斯仁至焉”。内在方向感的明确和外在标准清晰,必然会推动为官者最终走向清廉执政的正确方向。

  不仅如此,传统儒家除了要求执政者要“道之以政”,即按照正直官道依理施政。“君子之仕也,行其义也”。强调从执政的应然之道,去认识仕途正道的存在与必然性;同时还要求“笃信好学,守死善道”,即对于所追寻的大道笃信不疑,不仅愿意用自己的一生去追求大道,必要的时候,甚至会不惜用自己的生命去殉大道,实现自己人生的最高价值。“邦有道,贫且贱焉,耻也;邦无道,富且贵焉,耻也”,意思是说在所统辖的区域内,没有大道的体现和追求,只是一味追求自己的富裕高贵,这是极端耻辱的事情。在孔子看来,如果能够以大道理想的内在体验和认知,形成自我防腐心理机制,必然走上清廉为官的坦途。所以后来清代雍正皇帝《庭训格言》曾从执政者的角度,对“志于道”做出这样的评述“子曰:志于道,志之所趋,无远弗届;志之所向,无坚不入。志于道,则义理为之主,而物欲不能移……涵咏从容,不自知其入于圣贤之域矣”。

  传统儒家的廉政“志于道”观点,对现实的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启发。现实生活中,我们绝不应该将官员及其作用神话和抽象化,为官者也是人,是生活中现实的人,他们同样受到现实生活的限定制约,成为各种不同利益的主体,身处现实的各种利害关系中,理想与世俗必然会产生诸多矛盾。只是我们应该看到,执政为民的官无疑是一个社会的特殊精英群体,是社会的先导与范导形象,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作用,决定其特定的生存思维方式,从统领社会的高度上,他们应有更高的价值追求,一刻也不能忘记自己身上的特殊使命,所谓“官身不自由”,深刻之处也就在这里。这就要求他们必须超越平庸层次和自身狭隘利益关系,深刻认识到清廉为民之当然与必然,同时,还有高尚的理想境界和远大追求,使自己真正成为社会的标准与境界。

  环顾现代官场的腐败,之所以一些官员最终沦于腐败的泥潭而不能自拔,其中最根本的原因之一,便是对于为官之“道”的漠视与误识。贪腐者一朝执掌政权,不是从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职责出发,而是更多地接受了历史上那些“三年清知府,十万雪花银”的陈腐为官之道。对官道认知的错误导致为官终极理想的丧失,理想的丧失带来人生目标的模糊,造成人格的扭曲,最终因为人生方向的错误,走上贪腐犯罪的道路,教训是十分深刻的。当前除了进行正确的官道教育,为官为政的理想方向教育也刻不容缓。

  据于德——建立廉吏为民的理性防线

  道德是儒家思想理论的重要内涵,有人曾将儒家直接归纳为道德学派。以德治政,是中国古代一个悠久的传统,《左传》记道:“德,国家之基也”;《尚书》亦谓:“德惟治,否德乱”。孔子及其儒家继承了这一传统学说。孔子提出“德政”论,孟子进一步提出“仁政”说。认为从政者必须以此为基础,建立起一道坚固的廉治理性防线。

  孔子提出“为政以德,譬如北辰,居其所而众星共之”,后人解说此章,更多的是着眼于政权的运用,一方面执政者要以道德为理念来施政管理;另一方面则应该施用道德教化方式具体行政治世。这些固然都不错,也都很重要。对此朱熹则认为“为政以德,则无为而天下归之”(《论语集注》),“为政以德”并非仅是道德化的治理和方式方法,其中更重要的内涵要求,还是执政者道德人格素质的建设和养成。在某种意义上,道德人格素质才是“德政”的最重要因素,是能否实行道德施政、廉吏为民的根本。正是基于此种考虑,孔子才更深刻地指出“政者,正也,其身正,不令而行,其身不正,虽令不从”。对于政权群体来说,只有从自我做起,建立起坚固的内在道德理性防线,以清醒的道德理性外化为道德性行为方式,以此执权行政,不仅可以保证政权的道德性,以德范世晓畅行政,同时还能保证在纷纭复杂的现实生活中,公职人员持守自己,避免走上贪腐污浊的歧途,自我毁灭的同时又造成政权的伤害。

  孔子及其儒家认为,廉吏道德的构成和建设具有特定的内涵要求。除了政治觉悟和理想境界以外,廉吏官德的修为,尤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修养。首先,要养成仁爱的情怀,“仁者,爱人”。为官施政是一个特殊群体,因此其“爱人”,不仅仅是伦理亲情之爱,对此,孔子强调要“泛爱众”;孟子从“仁政”理念出发,认为执政者最重要的是亲民重生,所谓“民为贵,社稷次之”。要将民众的生活生存放在最重要的地位,予以仁爱性的思考对待。以真挚的仁爱情怀,从心眼里爱民众,这才是执政者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品质。

  其次,具备清醒的道义认识,“道之以德,齐之以礼,有耻且格”。因为道德来源于“道”的心得。所以“道”便成了为官者任何时候,任何情况下,都必须持守的职业底线,规范自己的政治操守。尽管权坛高筑、满眼繁花似锦,但因为有道义为标准,会真正明确什么是该做的,什么是不该做的。即使是穷困失意条件下,也能做到“君子固穷“,做到“见利思义,见危授命,”“不忘平生之言”,以清醒的道德理性,“克己复礼”,用人间正道来克制矫正自己的各种心理欲望,避免肆意妄为。用道德理性时刻规约自己,提升人格高度,才能最终做到廉政为民。

  再其次,保有羞耻之心,明确“行己有耻”。羞耻是人类一种特有的极其可贵的道德直觉判断,是人之为人的基本要求,所以孟子将其上升到“无羞恶之心,非人也”的高度。人必须具备羞耻之心,并以之作本性质地,在关键时刻,才能以近乎本能性的心理反应,对所面临的得失诱惑做出明确的得失是非判断,用康有为的话说就是“人之有所不为,皆赖有耻心”。羞耻之心是为官须有的自守本分道德,有志廉政为民的必备品质。

  第四,培育清醒的廉正观念。为官“以廉为本”,这是所有为官者必须建立的基本道德意识。这不仅仅是因为“上恶贪则下耻争,上廉让则下耻节”(见《孔子家语》)为官者清廉与否,对于社会具有明显的诱导作用。更重要的是“治官莫若平,临财莫若廉,廉平之守,不可改也”。(同上)廉洁自律是每一个为官执政者不能不具备的道德操守,不能不时刻警惕的心理意识。因为执政者特有的社会公用财富持有和驾驭能力,如果没有廉正做自己的道德考量准则,最后必然会被财富占有贪欲所淹埋,失去做人做事的原则。“廉耻,立人之大节,盖不廉,则无所不取,不耻,则无所不为”(顾炎武《日知录》)最后沦为贪得无厌的贪官污吏。所以《周礼》中提出平治官府六事“一曰廉善,二曰廉能,三曰廉敬,四曰廉正,五曰廉法,六曰廉辨”。六个方面都围绕着“廉”字展开,可见廉正道德观念,对于执政者来说,是如何的关键和重要。

  执政者的较高道德观念是长期修养历炼的结果,儒家认为,除了接受必要的政治觉悟和道德理论教育,使人能以高度的知性和觉悟,站在人类生命历史的制高点,洞彻和了悟人生真正的意义与价值,所谓“君子之学也,以美其身”(《荀子?劝学》),“大学之道,在明明德,在亲民,在止于至善”。(《大学》)还必须经历一个长时段的艰巨的修养历炼过程。在具体的生活实践中一点一滴的磨练修为自己,逐渐养成良性心性意识,打下坚实的观念基础。这其中除了常规的修养方式方法以外,儒家特别强调,一是坚持“反省”修为,“吾日三省吾身,为人谋而不忠乎?与朋友交而不信乎?传不习乎?”“三”是一个概数,未必就是每天三次,他强调的是要时刻注意反省自己。特别是身为公职人员,所做的事情是否做到了尽职尽责?是否政务清廉官德称位?用“反省”形成廉政为民的自我内在监督机制;二是坚守“慎独”待人立世原则。所谓“故君子必慎其独也”。“慎独”是儒家的独门功夫,既是一种极高的内修历炼境界,也是保持自我纯洁清廉的主体觉悟。在某种意义上,能否做到“慎独“以及怎样做到”慎独“,才是为官者保持从内心到行为廉政的关键,因为许多人不是倒在公开场所,而是在偏僻幽静处、单独居住中持守不住,随诱惑而轰然倒塌。

  孔子及其儒家的官德论,为我们分析今天改革开放时代官员的生存状态,许多人最终走上腐败毁灭道路提供了依据。可以看出,所以会走上贪腐的邪路、越陷越深,现如今“官德“的变形和缺损,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原因。受古今中外各种错误思想观念的影响,什么”当官就是为了享受“,“无官不贪”,“当官就是名和利”等,现实生活中一点一滴的腐蚀演变,让许多人丧失了最基本的道德理性极及判断能力。所以在今天借鉴儒家道德理念重塑“官德”,提升公职人员的廉政道德意识,是廉政建设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。否则“德不称位,能不称官……不祥莫大焉”(《荀子》)。

  立于礼——创构廉吏为民的制度保障

  传统儒家十分重视“礼”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。认为它不仅是现实生活秩序的运转规则,也是人格修养提升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,所谓“兴于诗,立于礼,成于乐”,“文之以礼乐,亦可以为成人矣”。人的成长过程没有礼的规范和推助,人要想实现自我的优化和进步,那是不可想象的。儒家学说中“礼”的内涵极其丰富,一方面指日常生活的各种仪节,另一方面指处世行为必须的规范准则。不论是仪节性还是典则性,孔子认为:“不学礼,无以立”,“不知礼,无以立也”。规范的规章制度和严格的遵循践行,对社会包括公职人员在内,立身行世、规矩做人、执政为民、廉政治世,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。

  “礼”在中国传统社会的不同层次和不同方面,通过书面文字或习俗承传的方式,发挥现实作用。对于为官从政者的“约之以礼,亦可以非叛也”。孔子提出“不学礼无以立”,“不知礼,无以立也”。首先,通过“礼”可以正确认识理解客观现实的必然道理。《礼记》中道“礼者,理也”认为“礼”从它的产生本源上讲,就是“理”,现实道理的理论外现,体现了一种现实不可改变更易的道理法则性。用荀子的话说就是“礼也者,理之不可易者也”。之所以不可改变更易,因为“礼者,天之序也”,“礼者,天之理也”。它体现的是大自然最根本的原理性和秩序性。礼只不过是人类将自然道理用于社会生活。所以为官者学习并理解礼,无疑可以深化客观现实生活真理性的认知和把握。“礼者,天理之节文,人事之仪则也”(朱熹《论语集注》)。通过道理把握仪则制度,可以在更深的理论层面,使为官者增强廉政为民的自觉性。

  其次“礼”可以有效地规约和调整人的心理。对此孔子提出“克己复礼,一日克己复礼,天下归仁焉”,就是要用显性的或隐性的礼仪制度来随时调控自己、规范自己。“礼”的这种特有的规约作用,孔颖达在《礼仪正义》序中具体分析道:“人生而静,天之性也;感物而动,性之欲也。喜怒哀乐之志,于是乎生;动静爱恶之心,于是乎在。精粹者随复凝然不动,浮躁者实亦无所不为。是以古先圣王鉴其若此,欲保之以正直,纳之于德义,犹襄陵之浸,修堤防以制之,■方用切驾之马,设衔策以驱之。故乃上法圆象,下参方载,道之以德,齐之以礼。”“礼”是一条潜藏在心灵深处看不见的现实准绳,朱熹认为“凡言道者,皆谓事物当然之礼”。只有时时刻刻用必须遵循的礼仪制度,适时限定自己欲望的恶性膨胀,就一定会防止自己走上贪婪腐化的邪路。

  再其次,”礼“可以更好地调节驯化规范行为。古人训”礼“谓:“礼者,履也”。认为所制定的各种“礼”仪,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,就是用来让人们按照一定的程序规则来遵循的。因为认识和理解“礼”的内涵固然重要,但通过实践养成更有意义。孔子所谓:“我欲载之空言,不如见之行事之深切著明也”(《史记?孔子世家》)。就廉政而言,欲将所制定的各种廉政制度,变为每一个人的自觉行动,就要经过遵章守纪践行过程的训练,最后养成自然而然照章行事的习惯,才能产生廉政实际效益。正如《说文》注中所说“总而言之,则履也。履先王之法,乃成事也。故习礼者在行,奉行而成也”。没有实际的履行内化过程,所设各种廉政制度不过是一纸空文,是难以取得实际效果的。

  第四,“礼”可以广泛营造廉洁的氛围,形成有效的社会群体无意识性趋向。对此荀子认为:“礼者,养也”。在古人看来,礼仪制度就像是人每天的吃喝需要一样,具有不可或缺的营养作用,只是它的具体功效,是帮助人们的道德品质不断丰富完善,“礼者,因人之情,缘义之理,而为之节文者也”(《管子?心术上》)。经过社会群体对礼仪制度的认同遵奉,使人人都了解礼仪制度,人人懂得礼仪制度、人人尊敬礼仪制度,形成一种人人遵章办事的良好社会风气,使礼仪制度真正发挥出“经国家、定社稷、序民人、利后嗣”作用,贪污腐化自然没了空间和渠道。

  孔子及儒家以礼仪制度推进官吏廉洁的观点,对今天日益艰巨的反腐倡廉工作,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。对各种官职人员的管理制度的残缺和执行无力,是职务腐败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。因此在不断强化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教育的同时,制定严格规范的领导干部工作制度,不仅是必要的,也是必须的。以严格的规章制度杜绝暗箱操作、行政特权等,使权势者,从内在自觉到外在限制,认真思考所得是否符合义理法则,而不是“见利忘义”,坠于贪赃枉法的罪恶深渊。

  齐于刑——铸造廉吏为民的刑罚利剑

  儒家学派到底是否重法?其对后来我国法律建设具有怎样的影响?这是学术界一直争议的问题。有人认为,孔子所主张的“必也无讼乎”说明孔子及儒家不提倡法律治国,儒家仅仅是一个道德学派,不但不像法家学派一样,推崇依法治国,甚至其所倡导的“仁政”学说直接与现代法律相冲突,儒家学说带有轻视和排斥法律的倾向。

  我认为不尽然,以孔子为例,他曾出任过鲁国的“司寇”(见《孟子》),据《尚书》、《左传》记载,春秋时各诸侯国所设司寇一职,主要是承担驱捕盗寇和据法诛戳大臣的职能。说孔子担任司法官员而反对司法或轻视司法,这是说不通的。至于其在《论语》中所谈刑法与礼教关系的问题,并非是不要刑法,而是说不要仅仅依靠刑法,要以教化为主,把内在的教化和外在的刑法结合起来,这才是政治管理的正确选择。唯其如此,他才会进一步提出“谨权量,审法度”,主张“君子怀刑,小人怀惠”,“不教而杀谓之虐”,认为不教化便予以诛杀,“为残酷不仁”(朱熹语)。

  儒家的学说中,关于社会犯罪一直有一个特殊的视角,即认为社会犯罪的原因,更多的还是由社会的不公和盘剥所致。“不患寡,而患不均,不患贫,而患不安”。所以从道义呼唤、社会舆论监督以及法律制裁多个方面,从惩治政权的腐败现象,平衡社会权势不公平来遏制犯罪,这既是一种当务之急,也是一种带有根本性的措施。否则“礼乐不兴,则刑罚不中,刑罚不中,则民无所措手足”。采用“中”正、准确合理的刑罚,主持强势政权和弱势民众之间的公道,是调整社会关系、协调生活秩序的基本策略。

  孔子及儒家学说主张“寓德育礼”、“明德慎罚”、“德主刑辅”等,清楚地表明了刑罚这一特殊社会管理手段,不仅不可或缺,实在有着其他方式无法替代的功能。首先,它可以用来警示震慑犯罪。所谓“齐之以刑,民免而无耻”,就其实际效用上说,刑罚的制定与实施,毕竟有着威慑犯罪,使贪赃枉法之人在特定环境条件下,因恐惧而产生“民免”的效果,正如朱熹所谓“政者,为治之具;刑者,辅治之法……此其相为终始,虽不可以偏废,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”(《论语集注》)。

  其次,刑罚制裁可以维护政权机构的正常运行。孔子当年履任司寇一职,从“诛戮大臣”的社会职责出发,对于敢于以身试法的权贵人物,坚决对其依法制裁。例如诛少正卯这样的“大夫”。尽管当时历史条件下,社会有“刑不上大夫”的明文规定,但那也是相对而言,对于统治者来说,必要的时候,就是要用刑罚的手段来整肃政权。所以《左传》中孔子引用《诗经》的话,更清楚的指出:“毋纵诡随,以谨无良。式遏寇虐,憯不畏明”。一个健康稳固的政权,决不纵容居心叵测的人,坚决遏制抢夺暴虐,唯此才能保证政权机构与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固。

  再次,刑罚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,享受法律带来的正当平等利益。后人所绘《圣迹图》中,有一篇孔子断“子羔仁恕”案的故事,图下的解说文字引了孔子一段话:“孔子闻之,曰:善哉,为吏,其用法,一也”。虽然这未必就是当年孔子说的话,但后人以此来诠释孔子的法制观点,绝不是凭空臆断。推崇刑罚的齐一性,它符合孔子以刑罚手段让社会所有人,知道如何“措手足”的一贯思想。

  无可否认,中国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中,儒家的仁爱思想对民族的法律建设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。但这并不能阻碍我们从儒家的法律思想中,汲取维护廉政建设的合理营养。尽管近些年在社会监督方面,有了许多的进步,廉政法律的建设和实施也发挥了重要作用,但从当前完善廉政建设机制和实际效果看,许多违法乱纪、贪污腐化分子纷纷落马,其中法律知识观念的淡薄和轻视,甚至置法律于不顾,权势凌驾于法律之上,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。所以面对反腐倡廉的新形势,仅仅靠教育、靠制度,还是远远不够的。所以借鉴儒家“德刑并重”思想,用刑罚来威慑、制裁贪赃枉法行为,规整思想和行为,保证社会和谐稳定,依然是今天廉政建设必须直面和深化的课题。

  综上所述,儒家学派从孔子开始,从其特定的“仁爱”哲学观,政治观,法律观出发,对于社会政权如何保证长治久安,政权群体如何保证权威廉明,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讨,从而建立起一个完整系统的确保吏治廉政为民的思想理论体系。大的框架分为人的内在心理建构和外在的规范监督,具体程序就是情怀认知、理想培育、理性增强、道德养成、制度监督、行为规约、法律监察、惩治肃清。以“志于道”为基础,培育道理认知应然性的社会心性;以“据于德”为构成,造成良性的道德理性思维观念;以“立于礼”为途径,明确现实的具体行为和方式;以“齐于刑”为标准,有效地履正产生的歧途和偏差,形成既有内在联系,又重点突出,理论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序列结构。就其理论的科学性而言,它创构的义理精华,依然是我们今天反腐倡廉不可或缺的内涵,所以借鉴孔子及其儒家廉吏思想理论,对我们从中国国情出发,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全力推进廉政建设,不仅是必须的,也是必要的,它有着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。

  (作者简介:刘振佳(1955- ),男,山东龙口人,济宁学院初等教育学院儒学研究所所长、副教授,中国孔子研究院特聘研究员。)



来自:廉政文化研究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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